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白云区冠美皮具厂、邱德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王磊手袋配料店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冠美皮具厂、邱德昌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111民初6862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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